新冠疫情对药品临床试验的影响和行业应对策略

2020-05-06 15:10:45 wujing

来源:CPhI制药在线 



文丨zhulikou431


国加入ICH组织和2019年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国药品法规正在全面梳理和重新构建的历史阶段。在新的药品法规体系中,将以药品审评为核心,而现场核查、标准核准、药品样品检测将作为辅助支持各种来布置。作为核心的药品审评工作,将坚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原则;而在这些原则中,药品临床疗效的评价,以及临床试验的规范管理则更是重中之重。


国家局通过在2015年发动临床试验集中核查(业界称为7.22事件),对于临床试验中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了大幅度纠正,进而提高了临床试验质量与合规水平。而在前几天发布的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将临床试验管理提高到历史新高度。在法规日趋完善和严密的情况下,2020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于临床试验的冲击却是巨大的;如何将这些对于临床试验的不利影响通过合规、合理、合适手段处理完毕,是近期所有涉及正在进行临床试验各利益方非常关心的问题。


第一部分. 2020版GCP对申办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1.GCP对于申报者的合规要求


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申报者应该是获利最多的一方。因此法规要求申办者承担更多合规任务也是合理的。在2020版GCP中,就明确要求申办者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申办者的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涵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记录、评估、结果报告和文件归档。质量管理包括有效的试验方案设计、收集数据的方法及流程、对于临床试验中做出决策所必须的信息采集。


※临床试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方法应当与临床试验内在的风险和所采集信息的重要性相符。申办者应当保证临床试验各个环节的可操作性,试验流程和数据采集避免过于复杂。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及其他相关文件应当清晰、简洁和前后一致。


※申办者应当履行管理职责。根据临床试验需要可建立临床试验的研究和管理团队,以指导、监督临床试验实施。研究和管理团队内部的工作应当及时沟通。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时,研究和管理团队均应当派员参加。


※申办者应该基于风险进行质量管理。应当识别影响到临床试验关键环节和数据的风险。该风险应当从两个层面考虑:系统层面,如设施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计算机化系统、人员、供应商;临床试验层面,如试验药物、试验设计、数据收集和记录、知情同意过程。


※申办者在实施风险管理时(QRM),应该针对可能发生的偏差进行评估和管控。减少风险的控制措施应当体现在试验方案的设计和实施、监查计划、各方职责明确的合同、标准操作规程的依从性,以及各类培训。


1.2.法规对于研究者的合规要求


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虽然研究者不是最大获利者,但是临床试验很多具体操作工作都是研究者实施和承担的,因此需要研究者也承担部分合规任务。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确保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充分了解试验方案及试验用药品,明确各自在试验中的分工和职责,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研究者监管所有研究人员执行试验方案,并采取措施实施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部门,承担临床试验的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新冠疫情对于临床试验产生的冲击分析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到目前持续将近4个月时间,对于中国药企正在进行的各类临床试验产生了巨大影响,表现在如下方面:


※受试者出于安全考虑,主动脱离临床试验,形成脱落案例。

※官方处于防疫要求,要求部分临床试验暂停。

※由于很多医护人员的主要精力用于抗疫,因此造成部分临床试验暂停。

※由于疫情而造成的各类临床试验用药品和检测试剂供应不足,导致临床试验暂停。

※由于疫情影响,导致部分临床试验样本检测延迟,甚至失去检测意义。

※由于疫情影响,导致很多临床试验方案需要大幅度修改。

※由于疫情影响,已经安排的内部监查和稽查任务被延迟。

※由于疫情影响,很多官方检查任务被延迟,需要重新安排检查日程。


可以说,上面这些由于新冠疫情造成的冲击,对于所有未完成的临床试验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对于部分虽然没有开展,但是出于启动招募阶段的临床试验,也产生了延迟影响。


第三部分.国家局和CDE最新政策要点解析


针对上述新冠疫情造成的客观不利影响,制药企业、CRO和临床机构等各方,都迫切需要官方给与明确指导和具体技术建议。对此,官方陆续采取了如下措施:


3.1.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提到: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运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手段,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这份文件,所有药监系统施政官方,应该结合疫情特点,以积极服务态度,尽量采用电子化手段来完成例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防控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多方面的具体要求:一、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意识。二、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评估,降低疫情防控风险。三、保证受试者合法权益。四、加强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置。五、积极开展疫情相关的药物临床试验。


3.3.2020年4月30日,CDE发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这份文件虽然看似过渡期文件,而对于临床试验中存在的各类偏差和变更都具有指导意义。


※基本原则


根据CDE这份指导原则,再次明确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是:(一)受试者保护原则。(二)药物警戒与风险管理要规范。


※治疗新冠肺炎药物的临床试验管理要求


这份指导提到如下需要遵循的要求:(一)强化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及时报告和风险评估。(二)临床试验方案的变化,要合理调整和安排。(三)临床试验地点的管理要谨慎并合规。(四)临床试验监察和稽查的特殊考虑,要全面和细致。


※重新评估临床试验的启动和进行


针对部分受到新冠疫情较大的临床试验,官方建议重新启动和进行。并考虑如下技术要点:1、启动新临床试验和招募新受试者;2、关闭试验机构和启动新试验机构;3、暂停或终止治疗。


※改进临床试验安全管理的可能措施


如果申办者对于已经启动的临床试验,经过充分评估认为还有继续进行的价值,需要考虑如下技术要点:1、加强对受试者的关注;2、受试者的访视;3、试验药品的发放;4、知情同意的变更。


※临床试验相关各方沟通交流


CDE在指导原则中还提到,为了共同应对新冠疫情对于临床试验的影响,建议申办者在实施相关工作之前,积极和cde沟通。建议如下:1、申请人与监管机构沟通;2、申请人与研究机构和受试者沟通。


第四部分.企业应对策略分析


针对上面汇总的信息和法规建议,笔者建议制药企业(申办者)在评估和处置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的临床试验时,考虑如下应对策略:


※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全面评估一个项目受影响情况;要考虑临床试验机构后续工作能力、受试者脱落情况和后续参加意愿、样品检测情况和数据完整性情况、目前数据保存情况、CT药品供应情况等。

※在上面提到的全面、充分评估基础上,对于临床试验做出重新启动或者继续进行的决策结论。

※不管得到那种结论,都需要考虑是否需要重新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核问题。如果需要,要尽快整理资料重新提交。

※涉及临床试验方案变更,要和伦理委员会,以及CDE及时沟通。并且根据官方要求及时提交备案或者补充申请。

※评估受试者情况,如果需要重新招募,需要尽快启动招募工作。因为受到疫情影响,估计受试者资源会持续紧张。在招募新的受试者时,需要考虑2020版GCP的新要求。

※对于已经产品的生化样品检测问题,评估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如果不能使用,要制定新的取样计划和检测计划。

※对于目前处于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药品,要评估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如果不能满足新试验需要,或者不能继续使用,需要尽快安排生产。

※对于所有已经产生的数据,不管是电子数据还是纸质数据,要评估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要封存,而不是简单销毁。因为后续药监部门可能会检查这些数据。


总之,希望药品企业应该积极学习新的GCP以及其他法规,拟定针对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的临床试验的应对方案,并积极和CDE、CRO、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沟通,协调处理这些问题,以推动项目健康、顺利前行。


说明:本文不构成价值判断和投资建议。


参考文献


1-2020版GCP

2-NMPA官网信息

3-天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防控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5-cde《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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