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要查药店了 重点全在这
来源: 药店经理人
刚刚,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举15类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等,实施主体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图片来源:国家医保局)
其中,针对零售药店的行政检查或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进行行政处罚和检查。
药店骗保,处骗取金额2到5倍罚款
《目录》指出,对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将按照以下依据进行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零售药店药价,要被监测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行政检查: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药品购销价格和数量,要被检查
按照《目录》,药品经营企业要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具体检查依据如下: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同时,《目录》明确,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具体依据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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